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57號
TYDM,108,聲,2457,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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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子庫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子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子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共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 7 月1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經 法務部於108 年7 月1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子庫前⑴於105 年間,因犯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罪與持有第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2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 3 月、7 月;⑵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 月、3 月;上述二案並經同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438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⑶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80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⑷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 第11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前開3 罪嗣經 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1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前述案件合計共應執行2 年6 月確定,於106 年7 月15日 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7 月12日法授 矯字第108017436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李子庫於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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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