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上列聲請人與恒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如原陳報法代姓名有誤,請
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A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原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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