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71號
SLDV,108,訴,971,201907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江怡臻 

      江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5,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