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8年度,7號
CYDV,108,司法,7,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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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炳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 爺廟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7年1月25日第十二屆第五次 董事會通過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並經嘉義縣政府108年6月 25日府民禮字第1080134625號函、108年7月19日府民禮字第 1080155846號函備查在案。因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 大士爺廟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 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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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