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3號
NTDV,107,重訴,33,20190710,4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本吉 
      黃文登 
      黃文基 
      黃耀進 
      洪志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黃本吉等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4,492,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
訴人聲明上訴均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黃本
吉等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  │
│  │    │(新臺幣元)  │
├──┼────┼────────┤
│ 1 │黃本吉 │107,982     │
├──┼────┼────────┤
│ 2 │黃文登 │928,698     │
├──┼────┼────────┤
│ 3 │黃文基 │1,457,611    │
├──┼────┼────────┤
│ 4 │黃耀進 │291,291     │
├──┼────┼────────┤
│ 5 │洪志坤 │1,707,139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