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本吉
黃文登
黃文基
黃耀進
洪志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黃本吉等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4,492,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
訴人聲明上訴均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黃本
吉等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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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 │
│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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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本吉 │107,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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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文登 │9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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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文基 │1,457,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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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耀進 │291,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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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洪志坤 │1,707,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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