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3號
NTDV,107,重訴,33,20190710,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黃本吉 
      黃文登 
      黃文基 
      黃耀進 
被   告 洪志坤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   告 趙細歡 
      王思越 
      王君堯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群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如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107 年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13項訴訟費用由被 告依附表所示比例分擔,惟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 判決原本及正本缺漏檢附主文第13項記載、內容如本裁定後 附「附表」所示、關於被告應分擔訴訟比例之附表,係顯然 錯誤,於判決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補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
┌──┬──────┬───────────┐
│編號│被告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1 │黃本吉 │150/10000 │
├──┼──────┼───────────┤
│ 2 │黃文登 │1295/10000 │
├──┼──────┼───────────┤
│ 3 │黃文基 │2033/10000 │
├──┼──────┼───────────┤
│ 4 │黃耀進 │406/10000 │
├──┼──────┼───────────┤
│ 5 │洪志坤 │2381/10000 │
├──┼──────┼───────────┤
│ 6 │趙細歡、 │連帶負擔3731/10000 │
│ │王思越、 │ │
│ │王君堯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