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557號
SLEV,108,士簡,557,201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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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明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64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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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