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簡調字,108年度,305號
NTEV,108,投司簡調,305,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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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林良民等16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林良民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84,5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 案。因債務人林良民與相對人林樹來等15人因繼承而公同共 有位於南投縣○○市○○段000地號,權利範圍9分之8土地 。聲請人為實現債權,原欲聲請執行上開財產,因該筆不動 產於未分割前,屬債務人林良民、相對人林樹來等15人公同 共有,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債務人林良民財產之執 行,為實現債權計,茲代位債務人林良民提起聲請調解分割 遺產,請求上開不動產為分割協議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欲與相對人等協調代位分割遺產事宜。 惟其中相對人林美貴林添富已分別於民國98年10月12日、 89 年7月1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顯然無法調解, 揆諸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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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