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9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徐國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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