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297號
PCDV,101,司促,13297,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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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9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徐國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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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