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55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原 告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政黨
原 告 嘉蘭村正興村鐵路建設自救會
原 告 互助村法治村鐵路建設自救會
兼 上 四人 羅佩秦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