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755號
KSEV,108,雄補,755,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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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55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原   告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政黨

原   告 嘉蘭村正興村鐵路建設自救會

原   告 互助村法治村鐵路建設自救會

兼 上 四人 羅佩秦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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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