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840號
KSEV,108,雄簡,84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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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國才 
      魏銘賢 
      林志鴻 
被   告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國偉 

被   告 同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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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