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崇志(原名:廖啟振)
債 務 人 陳苙嘉(原名:陳秀慧、陳雲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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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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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崇志、陳│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85098│苙嘉 │1 月4 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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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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