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10號
KSDV,107,訴,1110,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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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春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俊南 

被   告 張素滿 

被   告 楊正義 

被   告 高金銘 
被   告 邱菊尾 

被   告 蔡承翰 
法定代理人 蔡博賢 
      楊紅梅 
被   告 許凱欣 

被   告 趙彥鈞 

被   告 趙謙紘 
訴訟代理人 趙唯寶 
被   告 許芸溱 
被   告 陳麗卿 
被   告 邱乾瑜 

被   告 高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 棄原判決,並聲明如附表所示,訴請被告等人拆屋還地。經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65,300元(計算式:33.3㎡× 公告土地現值41,000元/㎡=1,36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844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一、原判決廢棄。 │
│二、被上訴人廖俊南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一編號A面積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將上│
│ 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三、被上訴人張素滿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一編號B面積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將上│
│ 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四、被上訴人楊正義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一編號C面積1平方公尺及編號D面積1平方公尺之地│
│ 上物予以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
│ 體。 │
│五、被上訴人高金銘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二編號X面積2.7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 │
│ 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六、被上訴人邱菊尾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二編號W面積4.7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 │
│ 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七、被上訴人蔡承翰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二編號V面積3.6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 │
│ 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八、被上訴人許凱欣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二編號U面積3.6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 │




│ 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九、被上訴人趙彥鈞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二編號T面積2.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 │
│ 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十、被上訴人趙謙紘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
│ 地上如附圖二編號S面積2.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 │
│ 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十一、被上訴人邱乾瑜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 土地上如附圖二編號P面積2.4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 │
│ ,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十二、被上訴人許芸溱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 土地上如附圖二編號Q面積2.7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 │
│ ,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十三、被上訴人陳麗卿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
│ 土地上如附圖二編號R面積4.8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 │
│ ,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十四、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共同負擔。 │
│十五、上訴人願供擔保,請求對被上訴人廖俊南張素滿楊正義
│ 、高金銘邱菊尾蔡承翰許凱欣趙彥鈞趙謙紘、邱│
乾瑜許芸溱陳麗卿等人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為宣│
│ 告假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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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