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聲字,108年度,3號
TNHV,108,勞聲,3,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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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鄭清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 年7 月 1 日修正公布,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 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 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 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修正理由參 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第660 號裁定 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 勞上字第13號),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而准予全部扶 助,有聲請人所提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 11頁),且就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 ,聲請人所為本件請求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 尚難遽認聲請人之上訴顯無理由,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為 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施介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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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