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4號
TCHM,106,重上更(一),4,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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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保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郁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志成



上列二上訴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耀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0年度訴字第1867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025、13651、1474
2、14987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1年度
偵字第818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
偵字第25817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如其附表一編號二至六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 、庚○○、子○○、丙○○部分均撤銷。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 「主刑、從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庚○○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刑、從刑及沒 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子○○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從刑及沒 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從刑及沒 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壹、身分敘述:
一、丁○○:前立法委員林正二之國會助理、辦公室主任。二、庚○○:自民國95年3月間起,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至 99年2月28日屆滿後,競選連任失利,然因對手經判決當選 無效,再度透過民選,而於100年4月8日起擔任二水鄉鄉長 ,綜理鄉務,具核定工程採購案件底價、工程預算書及遴選 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 程之公務人員。
三、子○○:自95年3月間起迄99年2月間,擔任第15屆屏東縣崁 頂鄉鄉長,綜理鄉務,具核定採購案件底價、工程預算書及 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 用工程之公務人員。
四、丙○○:為子○○之同居女友,與子○○具有實質上夫妻關 係,負責對外代表鄉長子○○接洽相關公務及公關事宜。五、甲○○:係彰化縣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隆公司) 負責人,主要生產兒童遊具設備、安全護欄等體健設施(業 於本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而確定)。
六、癸○○:係臺中市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 司)實際負責人;經丁○○同意,對外自稱立委林正二助理 ,並印有名片,協助丁○○至各鄉鎮公所洽談配合中央爭取 補助預算,並從中標得設計監造標(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 處免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 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七、乙○○:係癸○○女友,綽號「曉燃」,與癸○○共同經營 鈞達公司,負責與癸○○以鈞達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參



與公共工程招標;嗣癸○○於97年2月入監後,由乙○○接 手經營鈞達公司相關業務,協助丁○○與各鄉鎮公所洽談配 合中央爭取補助預算,並從中標得設計監造標(所涉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八、林永豊:係高雄市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詠岑公司) 總經理(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上 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九、戴德賢:係高雄市鈦瑋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從事照明設備 、LED景觀燈、太陽能、風力路燈等設計規劃,戴德賢或以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勁公司),或借用世助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世助公司)名義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案(所涉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本院 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十、黃國良:係臺中市大里區育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泉公司 )實際負責人,主要生產排水設施及遊具等相關產品;97年 間多次擔任癸○○及乙○○工程招標綁標材料供應商(所涉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4年確定)。
、劉子銘:係南投縣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益公 司)股東,以光益公司名義承攬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 設計監造標(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
、鄭國長:係彰化縣二水鄉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谷昌公司)負責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
、楊龍河:彰化縣肇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肇益公司)負責人 ,平時以該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所 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偵字第1498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貳、緣丁○○知悉國內各鄉鎮建設經費普遍不足,亟需中央補助 ,以建設各項工程,爭取執政成績及民意支持。丁○○與各 鄉鎮首長或其代表人談妥,利用與廠商間違法限制圖利、洩 漏交付秘密資訊圖利之方式,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由 丁○○安排熟悉設計監造之廠商癸○○、乙○○掛名林正二 立委助理,由癸○○、乙○○為各該鄉公所撰寫申請補助款 計劃書,再由丁○○以林正二立委辦公室名義替各鄉公所向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 署)等機關爭取補助,俟補助款核撥後,丁○○再指示癸○



○、乙○○等人出面與各該鄉鎮首長或指定之人洽商向內定 得標之營建廠商收取回扣之成數、方式、材料綁標牟利等細 節,而向營造商收取回扣以朋分之,而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下稱「崁頂 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2)部分:㈠、於96年5、6月間,戴德賢因與友人合作為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南州鄉公所爭取工程補助款未果,經人介紹而結識對外自 稱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助理之癸○○,戴德賢請求癸○○ 運用立委林正二身分,協助崁頂鄉公所、南州鄉公所向體委 會爭取經費,事成後其願支付工程回扣。癸○○乃告知丁○ ○前情後,丁○○與戴德賢協定,由癸○○撰寫申請補助款 計畫書,並負責取得該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標,營建工程部分 則由戴德賢配合得標,而戴德賢須在中央發函通知地方機關 同意核撥經費時,即須支付核准經費之9成(扣除1成為規劃 設計監造費)之15%金額給丁○○。戴德賢為確保經費核撥 後,崁頂鄉公所亦會配合,故詢問其熟識之鄉長子○○若其 花錢請立委爭取經費,可否配合將工程給予戴德賢承作,子 ○○知悉後表示歡迎等語。子○○、丙○○乃於96年6月7日 ,至臺北市林正二立法委員辦公室拜訪,以爭取屏東縣崁頂 鄉公所建設經費,而結識丁○○、癸○○。嗣於同年8月22 日,在臺北市錢櫃KTV包廂內,丁○○宴請子○○、丙○○ 等人時,席間癸○○、乙○○亦在場,癸○○經由丁○○授 意,乃向丙○○表示,由癸○○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款 計畫書,再由丁○○以立委林正二辦公室名義所爭取之工程 補助經費,將給予鄉長子○○1成回扣,若係公所自籌經費 之工程,由癸○○承做,將給予鄉長子○○2成回扣,嗣丙 ○○返家後,即將此事告知子○○。
㈡、丁○○、子○○、丙○○、癸○○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癸○○先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款 計畫書,再由丁○○以立委林正二辦公室名義,函請體委會 同意補助「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工程款項,俟體委會 同意補助後,即由癸○○配合標得該案之設計監造標,戴德 賢則配合取得該案之營建標並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丁○○ ,惟戴德賢認為本件工程案係其花錢所爭取,無須付回扣予 鄉長子○○。嗣該該工程案經體委會審查,於96年8月間, 崁頂鄉公所獲撥補助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確定後,丁 ○○即要求戴德賢依補助金額成數交付回扣。然因在本案及 另案「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即後敘事 實「貳之七」部分)2案發包之前,戴德賢曾多次與丁○○ 洽商,戴德賢為取得此2案,希望均能配合得標承作,即先



交付1筆66萬8000元回扣款予丁○○,以換取配合得標另案 「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資格;另交付1 筆100萬元回扣款予丁○○,以換取配合得標本案。其後丁 ○○因故與戴德賢間生有嫌隙,不願將本案營建標內定由戴 德賢得標,遂指示癸○○另行尋覓願支付補助款25%回扣之 營造商配合得標,故戴德賢前雖已交付金錢予丁○○,但僅 分得承包另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 ,而未能分配到承包本案。
㈢、癸○○獲丁○○指示另尋覓配合之營造商後,於96年9月初 ,與高雄市詠岑公司林永豊洽商,協議由林永豊配合內定標 得「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並負責支付175萬元回扣 ,林永豊表示同意,但為確保得以接近底價金額承包該案, 林永豊要求癸○○須在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後,提供工程預 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供其參考,以利估算利潤訂定底 價。於96年10月4日,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案開 標,該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計畫 書」方式招標,嗣由癸○○以禾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禾森公司)1家廠商參標,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 議審查,以決標金額47萬元取得設計監造標。㈣、癸○○於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後,即係受崁頂鄉公所委託, 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其於工程預算書規劃設計過程,為 使林永豊有利潤可支付回扣予丁○○等人,乃與丁○○共同 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 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而進行材料規格綁標;且 明知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 資訊,並涉及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 、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公共利益,屬於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營建標開標前交付他 人;甲○○明知丁○○、癸○○材料綁標及交付秘密資料之 目的,係為了配合給予丁○○及鄉鎮公所人員工程回扣,使 營建標得標之廠商得以評估工程利潤以訂定投標金額,而基 於幫助丁○○等人收受營建標工程回扣之犯意、共同綁標、 交付秘密資訊圖利,且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與丁 ○○、癸○○共同就甲○○擔任負責人之欣隆公司所生產之 「格子爬網岩、滑梯組+立面格子爬網」等遊具之材料項目 ,由甲○○將相關資料納入規劃本件工程案之設計,並配合 將材料預算價表、單價分析等報價提高,而進行特殊規格綁 標,該經綁標之設計工程預算書圖嗣通過崁頂鄉公所審查核 定後,由甲○○將關於採購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 價單等資料交予林永豊,以評估工程利潤而訂定投標金額。



於96年11月14日,「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辦理營建標 開標,林永豊順利與不知情之鼎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信 公司)負責人吳美麗以鼎信公司名義,以接近底價之693萬 元得標承包。
㈤、由於本案係林永豊首次與丁○○、子○○等人合作,林永豊 為避免支付回扣後未能得標承包,而未於得標前即支付回扣 予丁○○,而係於確定得標後始與癸○○聯絡付款事宜,且 林永豊考量本案利潤有限,表示無法支付25%回扣,僅能支 付16%回扣,經丁○○同意後,於96年11月16日下午某時許 ,林永豊搭乘鼎信公司人員鄭玄明所駕駛之車輛,與癸○○ 相約在國道三號南州交流道下,林永豊交付回扣現金110萬 元予癸○○,再由癸○○於當日晚間某時許,攜至丁○○位 在彰化市之岳父家交予丁○○。於數日後,丁○○從中扣除 其應得部份即55萬元後,交付55萬元現金予癸○○,要求癸 ○○將該筆55萬元款項交予鄉長子○○及子○○之同居女友 丙○○。癸○○乃與丙○○相約於96年底某日下午某時許, 在國道高速公路崁頂交流道附近,癸○○駕駛紅色小轎車抵 達後,下車進入丙○○所駕駛之黑色馬自達自小客車內,將 55萬元現金交付丙○○。丙○○收款後,返家即告訴子○○ 該筆款項是癸○○所交付,並告知係前幾日開標工程的錢。 丁○○、子○○、丙○○及癸○○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全 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公用工程機會向林永豊收取該公用工程 回扣110萬元(丁○○55萬元、子○○及丙○○55萬元)。二、「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下稱「崁頂 187線城鄉設計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3)部分:㈠、於96年8、9月間,由癸○○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款申請 計畫書,再由丁○○以立委林正二名義,函請行政院內政部 營建署(下稱營建署)同意補助「崁頂187線城鄉設計案」 工程款項。惟於97年2月間,癸○○因案入獄服刑,改由癸 ○○之女友乙○○接手後續事宜。
㈡、於97年2、3月間,該設計案經營建署審查後,崁頂鄉公所獲 撥工程補助款62萬元。崁頂鄉公所辦理該設計案開標前,鄉 長子○○與其同居人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之犯意聯絡,利用經辦「崁頂187線城鄉設計案」工程機會 ,由丙○○出面向乙○○索取該案得標價20%之回扣,乙○ ○為求能順利得標該案,便應允丙○○,惟以公司資金短缺 為由,徵得丙○○同意,俟領取該案服務費後始支付回扣。㈢、於97年3月24日,崁頂鄉公所辦理該設計案開標,以訂有底 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由乙○○以鈞達公司1家廠 商參標,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62



萬元得標承包。
㈣、於97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2日,崁頂鄉公所將本案工程服 務費61萬9970元、6萬1970元匯入鈞達公司帳戶後,乙○○ 即通知丙○○交付回扣。於97年11月17日,乙○○至玉山銀 行潮州或崁頂分行提領16萬元後,將其中12萬元拿到屏東縣 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由桌下遞交給丙○○做 為本案工程回扣,丙○○收款後,隨即放入隨身皮包內,返 回住處,並將乙○○交付本案回扣之事告訴子○○,表示「 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等語。子○○、丙○ ○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187線設計案」公用工程機會,向 乙○○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12萬元。
三、「崁頂鄉過溪子段0453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下稱『 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4) 部分:
㈠、於96年9、10月間,丁○○、子○○、丙○○及乙○○基於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由癸○○協助崁頂鄉 公所撰寫補助款申請計畫書,再由丁○○以立委林正二國會 辦公室名義,函請環保署同意補助「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 程案」工程款項。惟於97年2月間,癸○○因案入獄服刑, 該案後續事宜乃由癸○○之女友乙○○接手負責。㈡、「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經環保署會勘審查後,於97 年3月間,崁頂鄉公所獲撥補助款539萬8000元。依先前丁○ ○、癸○○、子○○之代表丙○○等人之商議,原應由乙○ ○以鈞達公司配合取得本案設計監造標,另由內定廠商林永 豊以鼎信公司名義內定標得本案營建標,並負責支付補助款 10%回扣予鄉長子○○、丙○○,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丁○ ○。然因戴德賢對於丁○○未依約定由其為內定之營造廠商 乙事不滿,擔心戴德賢發現內定廠商改為林永豊,乙○○經 徵得丁○○授權後,而與林永豊、丙○○等人商議,該案設 計監造標及營建工程標,均由林永豊配合內定得標及支付回 扣,由乙○○負責向林永豊收取補助款10%之回扣轉交予丁 ○○;林永豊另負責支付補助款5%至8%之回扣予子○○、丙 ○○。
㈢、於97年4月21日,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 以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林永豊以詠岑公司 1家廠商參標,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底價 40萬5000元得標本案之設計監造標。於97年8月26日,本案 辦理營建標開標,林永豊、鼎信公司負責人吳美麗以鼎信公 司名義,以決標金額460萬元得標承包本案營建工程。㈣、林永豊得標後,丁○○即催促乙○○向林永豊拿取本案回扣



,乙○○乃與林永豊相約在屏東縣麟洛鄉國道高速公路長治 交流道附近之咖啡廳見面,林永豊交付乙○○本案回扣46萬 元後,乙○○隨即依丁○○指示,搭乘高鐵至臺北市青島東 路4號6樓之8丁○○辦公室,將該筆款項交予不知情之助理 謝欣怡轉交予丁○○。至於應交付鄉長子○○之回扣部分, 丙○○因向林永豊表示不願透過乙○○轉交,要求林永豊直 接交付,林永豊告知乙○○上情後,於鼎信公司得標本件營 建標後約3、4日,林永豊與丙○○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 牌咖啡店」見面,林永豊以信封袋裝盛40萬元回扣交予丙○ ○。丙○○收到該筆40萬元回扣款項後返家,告訴子○○有 關林永豊交付本件回扣乙事,子○○表示「這是林永豊第一 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丙○○則表示「選舉要到了,這 些錢要留著選舉用」等語。子○○、丙○○、丁○○、乙○ ○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機會向林 永豊收取回扣40萬元(子○○、丙○○)及46萬元(丁○○ )。
四、「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下稱『崁頂公園新 建工程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5)部分:㈠、丁○○、乙○○、子○○及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乙○○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工程 補助款計畫書,再由丁○○以立委林正二名義函請體委會同 意補助「崁頂公園新建工程案」之工程款項,俟體委會同意 補助後,由乙○○配合取得本案之設計監造標,林永豊則負 責配合內定取得營建標,並負責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丁○ ○、支付補助款10%回扣予鄉長子○○。
㈡、本案經體委會審查後,於97年7、8月間,崁頂鄉公所順利獲 撥該案工程補助款1000萬元。於97年9月25日,崁頂鄉公所 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以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方式開標,由乙○○以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順 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並以決標金額64萬元標得 本案設計監造標。
㈢、於97年11月10日,本案營建標辦理開標,林永豊與不知情之 鼎信公司負責人吳美麗以鼎信公司名義參標,以決標金額85 5萬元得標承包。林永豊得標該案營建標後,丁○○即催促 乙○○向林永豊拿取該案回扣,乙○○遂至高雄市左營區至 聖路詠岑公司辦公室,向林永豊拿取應支付丁○○之回扣款 項。然因本案營建標開標前,丁○○過去曾收受戴德賢所交 付之回扣100萬元,且承諾使戴德賢標得「崁頂全鄉公園體 育工程案」(即上揭事實「貳之一」部分),然卻未讓戴德 賢取得該工程案,致戴德賢心生不滿,揚言若林永豊不配合



自應交付丁○○之回扣中扣除75萬元交還,以彌補戴德賢先 前預付回扣給丁○○卻未順利標得工程之損失,日後將阻撓 丁○○、林永豊所有營建工程標之發包作業。因此乙○○前 來向林永豊收取回扣時,林永豊表示丁○○已同意,由其支 付75萬元予戴德賢,此部分之金額需在本案回扣金額中扣除 ,故僅交付75萬元予乙○○,乙○○於取得林永豊交付之75 萬元回扣後,即將該75萬元轉交給丁○○。其後林永豊在屏 東市某處,另交付75萬元予戴德賢,以抵償戴德賢先前預先 交付丁○○之回扣款項。
㈣、至於林永豊應支付予鄉長子○○回扣部分,林永豊於得標後 3、4日,與丙○○先後2次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 廳」碰面,分別將現金50萬元、20萬元回扣交予丙○○,林 永豊並向丙○○表示係本件工程之回扣。丙○○收到第一筆 50萬元回扣時,即告知子○○,然因子○○未表示意見,故 第二筆20萬元,丙○○於收取後,乃未再另行告知子○○。 子○○、丙○○、丁○○、乙○○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運 動公園新建工程案」機會向林永豊收取公用工程回扣各70萬 元(子○○、丙○○)及150萬元(丁○○)。五、①「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下 稱「屏58線道路工程案」)、
②「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支流 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 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共3案」 (下稱「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案」;即起訴書編號三)部 分:
㈠、「屏58線道路工程案」部分:
1、於96年9月10日,癸○○、乙○○以鈞達公司名義投標崁頂 鄉公所發包之「屏58線道路工程案」,該案採公開取得報價 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僅鈞達公司1家投標,當 日鈞達公司以決標金額11萬元得標承包。
2、子○○、丙○○明知公務人員應清廉自持,竟基於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乙○○為避免鄉長子○○、丙○ ○故意延宕核撥服務費流程,乃請求丙○○協助催促崁頂鄉 公所儘速核撥該案服務費,並承諾領取服務費後,將支付該 案得標價20%回扣予鄉長子○○,丙○○應允之。於96年11 、12月間某日,乙○○迅速接獲鄉公所通知領取該案服務費 支票,乙○○兌現該案服務費支票後,於97年1月間某日, 與丙○○相約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 乙○○將裝有2萬元回扣之牛皮紙袋交予丙○○。丙○○收 受後,即作為其與子○○之家庭開支或準備子○○選舉用之



經費。
㈡、「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案」部分:
1、於96年9月17日,癸○○、乙○○以鈞達公司投標崁頂鄉公 所發包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該 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參考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當 日僅有鈞達公司1家投標,經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獲評 最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以決標金額15萬元得標承包。2、於96年11月5日,癸○○、乙○○以禾森公司名義投標「溪 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 ,當日計有禾森公司、元山技術顧問工程有限公司2家廠商 投標,該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 ,乙○○為承包該案遂以低價搶標,最後以決標金額6萬元 得標承包。
3、於96年12月間,癸○○、乙○○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名義 投標「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 造案」,並順利以8萬元得標承包。
4、子○○、丙○○明知公務人員應清廉自持,竟基於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上開「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案 」完工後,乙○○為避免鄉長子○○或丙○○故意延宕核撥 服務費之流程,乃請求丙○○協助催促崁頂鄉公所儘速核撥 該案服務費,並承諾領取服務費後,將支付該等案得標價20 %回扣予鄉長子○○,經丙○○應允之。嗣乙○○迅速接獲 公所通知前往領取該3案服務費支票,乙○○於兌現該案服 務費支票後,即於97年7月25日後之某日,依約領取現金至 上揭「童年往事簡餐店」,將上開3工程共5萬元之回扣交予 丙○○。丙○○收到以後,即作為其與子○○家庭開支或準 備子○○選舉用之經費。
㈢、子○○、丙○○即共同利用經辦「屏58線道路工程案」機會 向乙○○收取回扣2萬元、利用經辦「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 案」機會向乙○○收取該回扣5萬元。
六、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 」(下稱「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 建運動設施工程案」(下稱「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即 起訴書編號二之㈡)部分:
㈠、於97年1、2月間,彰化縣二水鄉長庚○○多次向彰化縣立法 委員林滄敏請求協助向中央爭取補助款,林滄敏則請庚○○ 找與其認識之立委林正二辦公室主任丁○○協助。丁○○、 庚○○與乙○○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 絡,謀議由乙○○協助二水鄉公所撰寫申請體委會補助地方 建設經費之計畫書,再由丁○○以立委林滄敏國會辦公室之



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多 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之工程補助經費,俟體委會同意補助 後,即由丁○○內定廠商乙○○等人配合取得該案設計監造 標及營建標,並約定由乙○○負責向內定得標營造商收取該 2案補助款25%之回扣,其中補助款10%之回扣由庚○○取得 ,另補助款15%之回扣則由丁○○取得。該2案經體委會會勘 審查後,於97年7月間,二水鄉公所順利獲撥「觀光自行車 道工程案」補助款700萬元、「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補 助款800萬元。庚○○為使內定之乙○○取得設計監造標, 以牟取工程回扣,明知其職務上知悉之2案底價,為足以造 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 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 購事務之公共利益,亦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庚○○ 身為鄉鎮首長,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基於 交付秘密資訊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將該2案底 價洩漏予乙○○知悉,以利乙○○估算承做利潤、訂定投標 金額。另長期配合得標二水鄉公所設計監造標案之光益公司 負責人劉子銘本有意投標前揭「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設計 監造標,且已進行相關作業,庚○○於知悉乙○○欲以鈞達 公司及任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任盈公司)名義參標後 ,乃邀集乙○○、劉子銘至其彰化縣二水鄉南通路住處磋商 ,庚○○、乙○○、劉子銘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法利益,而 協議劉子銘同意不為前述「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設計監造 標之投標,而由協助爭取補助款之乙○○內定得標,以利庚 ○○收取乙○○所尋得內定營造商配合承做營建標而支付工 程回扣款項之利益。
㈡、於97年9月26日,二水鄉公所辦理該2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 經由鄉長庚○○運作,於97年10月8日,乙○○之鈞達公司 及任盈公司果然分別通過二水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高分 取得優先議價權,以52萬4056元、59萬9055元取得承包該2 案之設計監造案。乙○○順利得標承攬上揭2案之設計監造 標案後,即係受二水鄉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 竟與丁○○、育泉公司之負責人黃國良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 不法利益,對於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 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進行材料規格綁標,使嗣後內定之營 建標廠商於支付工程回扣予丁○○、庚○○後仍有利潤可圖 。黃國良明知上開綁標之行為,係在確保內定營造商或低價 搶標廠商具支付回扣予丁○○及鄉長庚○○之利潤空間,仍 基於幫助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與丁○○、乙○○ 共同進行綁標:即由乙○○將黃國良所提供育泉公司之產品



書圖、規格及高價淨報材料價格等項目,規劃設計於該2案 之工程預算書圖中,而就材料規格進行綁標。
㈢、惟因乙○○遲未尋得願支付2案工程回扣之營造商,而尋求 鄉長庚○○協助,庚○○遂洽詢二水鄉谷昌公司鄭國長配合 內定得標,鄭國長則以谷昌公司係施作瀝青工程為主業而拒 絕,然介紹肇益公司楊龍河予庚○○配合內定得標營建標, 庚○○乃指示乙○○、黃國良與楊龍河聯繫。庚○○為使楊 龍河得標,以牟取2案工程回扣,明知該2案工程預算書圖及 材料報價單,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 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 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與乙○ ○基於交付秘密資訊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聯絡, 由乙○○於97年9月底、10月初某日,在臺中市文心路「真 鍋咖啡廳」內,將該2案核定後之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 報價單等應秘密之資料洩漏予楊龍河參考,使楊龍河得以評 估工程利潤,以訂定投標底價,並詢問楊龍河是否願意擔任 本件配合之營造廠商,如若願意,有關材料價部分可以預算 材料價格之65折出售,惟須支付25%之回扣予鄉長庚○○及 丁○○等語,楊龍河經依該等資料核算後,考量得標後須支 付高達補助款25%之回扣,恐無利潤,而於該次協商回絕乙 ○○。
㈣、嗣上開2工程案流標,庚○○擔心預算遭中央收回,乃在二 水鄉公所內要求鄭國長再找尋願配合之營造商,鄭國長因而 與楊龍河商議,楊龍河因上揭乙○○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圖 及綁標材料報價單等應秘密之資料經估算工程利潤,表示若 回扣降至15%,其始願投標等語;經鄭國長轉知庚○○,若 將回扣由補助款25%降為決標價15%,且同樣以低價(65折) 購得乙○○、黃國良等人綁標材料,則楊龍河願意投標。庚 ○○同意後,楊龍河乃願配合內定得標。於97年12月2日, 二水鄉公所辦理「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開標,經鄉長庚○ ○運作,該案由內定之肇益公司楊龍河以決標金額674萬元 得標承包。惟於97年12月5日,二水鄉公所辦理「多功能運 動公園工程案」開標,卻由皇佳公司負責人陳明全以693萬 元低價得標。該2案營建標開標2週後某日,楊龍河在肇益公 司交付現金101萬1000元回扣予鄭國長,鄭國長明知該款項 係庚○○經辦公用工程而收取之回扣,竟基於與庚○○共同 犯經辦公用工程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收取之。鄭國長拿 取該筆回扣後,即電洽庚○○在二水鄉公所附近之南通路邊 ,將該筆款項交付庚○○。庚○○、丁○○、乙○○即共同



利用經辦「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之公用工程而向楊龍河收 取回扣101萬1000元。
㈤、丁○○得知該2案均已開標後,即指示乙○○向楊龍河收取 回扣,惟鄉長庚○○、肇益公司楊龍河告知乙○○,楊龍河 之回扣已交付鄉長庚○○,要求乙○○不得再向楊龍河索討 。另庚○○向乙○○表示,因乙○○未能事先安排廠商配合 得標,導致「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遭皇佳公司搶標,而 不願將原先約定應支付丁○○之回扣交予乙○○,且向乙○ ○表示可自行向皇佳公司拿取「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補 助款25%之款項充作本件2案應給予丁○○之回扣。另基於經 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向乙○○索討前案2案之設計 監造標案服務費20%之回扣,乙○○雖不願接受,仍只能勉 為其難答應。
㈥、於98年4、5月間某日,二水鄉公所通知任盈公司開立發票辦 理「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請款作業,鄉長庚○○指示公 所人員,當任盈公司人員前來請領該案服務費時,要求任盈 公司人員轉告乙○○,須乙○○本人親自前來公所始得領取 ,任盈公司負責人鄒宗顯乃轉告乙○○,乙○○認未能領取 工程服務費,係因尚未給付約定之回扣,為順利領取本案服 務費,於98年7月16日向鄒宗顯借用任盈公司大小章,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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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