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吳張艶真(兼吳重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