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聲 請 人 張麗華即森揚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支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 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