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宏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宏杰於民國92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
月01日起至民國94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7日止
累計53,949元正未給付,其中15,323元為本金;38,542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廖宏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00
6256573,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7日止累計840,608元正
未給付,其中222,466元為消費款;609,154元為循環利息
;8,9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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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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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宏杰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323 │ │6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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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宏杰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2466│ │6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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