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319號
TCDV,108,司促,16319,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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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曾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
  零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玉芳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11月22日止共消費簽
   帳184,89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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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