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383號
TCDM,106,訴,2383,2019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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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73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丕正


      蔡宜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 偵字第00000
號、第30417 號、第2899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3267 號、106
年度偵字第7757號、第15098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曹丕正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宜眞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曹丕正蔡宜眞(追加起訴書均誤載為「蔡宜真」)均明知 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陳坤錫與綽號 「電風」之凃乃方陳坤錫凃乃方由本院通緝中)均為詐 欺集團成員,曹丕正蔡宜眞仍於104 年9 月初某日,經由 陳坤錫之介紹,一同加入綽號「小劉」所成立之詐欺集團, 曹丕正負責提領受騙民眾款項之車手工作,再將提領之款項 轉交凃乃方陳坤錫曹丕正即可取得提領款項的2%,作為 報酬,蔡宜眞則負責依凃乃方陳坤錫的指示,持凃乃方陳坤錫提供王雅君張珮筠王雅君張珮筠涉犯詐欺案件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或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的國 民身分證,至嘉義市區的便利商店領取來源不明的人頭帳戶 與金融卡之包裹後,再前往凃乃方陳坤錫在嘉義市區承租



的租屋處,將領取的人頭帳戶與金融卡轉交凃乃方陳坤錫陳坤錫女友許貴英許貴英涉犯詐欺案件,由本院另行審 結),並約定蔡宜眞每提領裝有人頭帳戶的包裹,可獲得新 臺幣(下同)1,000 元作為報酬。曹丕正蔡宜眞因而與該 綽號「小劉」之男子、凃乃方陳坤錫許貴英張珮筠廖昌燊施茂生徐玉珊施茂生徐玉珊涉犯詐欺案件部 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廖昌燊涉犯詐欺案件部分,由本院 另行審結)及上開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年成員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 之某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假冒 「網路商家」、「銀行人員」、「郵局人員」之名義,撥打 電話向附表一所示之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 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 、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各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使 附表一所示之民眾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各自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一「匯款帳戶」 欄所載之人頭帳戶。綽號「小劉」之男子再將其以不詳管道 取得如附表一「匯款帳戶」欄所載之人頭帳戶之存摺與金融 卡(含密碼),以快遞送至便利商店,由蔡宜眞於104 年9 月間,依凃乃方陳坤錫之指示,至嘉義市區的便利商店, 持他人之國民身分證,領取人頭帳戶的包裹,再將之轉交凃 乃方與陳坤錫後,由凃乃方陳坤錫將附表一所示的人頭帳 戶金融卡(含密碼),轉交予擔任車手之張珮筠曹丕正廖昌燊,再由張珮筠曹丕正廖昌燊凃乃方依集團其他 成員的指示,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將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 5 、編號7 編號13所示之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 、陳建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 姵妤、許煒玉等12人,遭詐騙匯入的款項,提領一空後,將 提領的款項轉交凃乃方陳坤錫,再由凃乃方陳坤錫上繳 予施茂生徐玉珊收受後,施茂生徐玉珊再依綽號「小劉 」的指示,將其等2 人從車手受領之詐欺犯罪所得,轉匯至 綽號「小劉」指定之人頭帳戶。附表一編號6 所示彭宥傑遭 騙匯入人頭帳戶羅廣善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的款 項17,123元、4,878 元,均因及時遭該銀行凍結,致未能領 出而未遂。
二、曹丕正於104 年10月2 日21時55分許,在嘉義市○區○○街 000 號「東吳高職」旁的玉山銀行提款機前,從事提領款項 行為時,遭警當場逮捕後。蔡宜眞另與綽號「小劉」之男子 、凃乃方及上開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年成員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綽號「小劉」之男



子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微信」通知凃乃方至便利商店收取人 頭帳戶之存摺與金融卡(含密碼),凃乃方遂於104 年10月 3 日,持附表三編號2 所示0000000000手機門號,將需領取 的人頭帳戶資料傳送簡訊至蔡宜眞所持附表三編號1 所示00 00000000之手機門號,由蔡宜眞持他人之證件,至嘉義市區 的便利超商,領取附表二「匯款帳戶」欄所載人頭帳戶之存 摺與金融卡(含密碼)之包裹後,持至凃乃方位於嘉義市區 的租屋處,交付予凃乃方凃乃方支付蔡宜眞每件包裹1 千 元,作為報酬。綽號「小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則先後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假冒「銀行客服人員」、「網路 商店」、「郵局客服人員」、「補習班」,或被騙民眾親友 、同學之名義,撥打電話向附表二所示沈蕭桔陳政佑、阮 曉戀、吳宜樺詹士奇、林亭妤(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號 、第30417 號、第2899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3267 號追加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誤載為「林婷妤」)、羅倩雯、林佳怡 、劉鈺婷、詹玉年劉柳英、方瀚毅、黃琪庭、黎立琦、李 天良黃子謙鄭宇閎(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誤載 為「鄭宇浤」)、鍾秋香、林芷萱(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四 編號19誤載為「林芷瑄」)、李淳歡、楊詠淇、劉瑞凡、姚 宗葳、鍾雅婷、黃默祈、黃聖翔鍾沂瑾沈珍安、謝欣佑莊于欣、方婉麗彭玉英等32人,分別施以附表二所示之 詐術,致使前述沈蕭桔等32人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各自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二 所示「匯款帳戶」欄所載之葉月對鄭雅心洪培和、何進 展、湯千慧、謝慶輝陳秀慈鄭裕明等人頭帳戶。再由從 凃乃方處取得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之不詳姓名 年籍之成年車手成員,將前述沈蕭桔等32人匯入如附表二「 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 7 、編號9 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1、編號26至編號32「 被害人款項之金錢流向」欄所載,而詐欺得逞。至於附表二 編號8 、編號17至編號18、編號22至編號25所示林佳怡、鄭 宇閎、鍾秋香、劉瑞凡、姚宗葳、鍾雅婷、黃默祈等7 人所 匯入的款項,則未提出而未遂。
三、嗣經警方於104年11月12日,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 0 號,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蔡宜眞所持 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2 支,始循線查獲上情。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調查後,由彰化縣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曹丕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40703051號】刑案偵 查卷宗【下稱嘉義警卷】第1 頁至第5 頁、第8 頁至第18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05 年10月1 日南市警麻偵 字第1050514256號刑案偵查卷宗㈠【下稱臺南警卷㈠】第47 頁至第50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657號偵 查卷第8 頁至第12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71頁至第72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40099098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 彰化警卷】第1 頁至第2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 度偵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㈠第203 頁至第207 頁、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758 號偵查卷㈡第52頁至第53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㈠第95頁、同卷㈡第350 頁、第425 頁)。
㈡被告蔡宜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臺南警卷 ㈠第53頁至第56頁反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 第16758 號偵查卷㈡第4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 他字第3535號偵查卷㈡第61頁至第95頁、104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偵查卷㈠154 頁至第158 頁、第560 頁至第564 頁、 本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44頁至第45頁、105 年度 偵聲字第13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73 號卷㈠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同卷㈡第436 頁、第510 頁至 第514 頁)。
㈢共犯凃乃方於104 年11月12日、105 年1 月6 日、105 年2 月3 日、105 年7 月20日警詢之陳述(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彰警刑字第1040097875號刑案偵查卷一【下稱彰化警卷㈠】 第135 頁至第167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偵查卷㈠第317 頁至第321 頁、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刑字第1060040881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彰化警卷】第7 頁至第15頁、臺南警卷㈠第12頁至第18頁);104 年11月12 日、105 年3 月3 日、105 年3 月4 日偵訊時之陳述(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㈠第177 頁至第182 頁、第592 頁至第599 頁、第633 頁至第636 頁 );104 年11月13日、105 年1 月8 日本院羈押與延長羈押 訊問時之陳述(見本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30頁至 第31頁、105 年度偵聲字第13號卷第46頁至第47頁)。 ㈣共犯許貴英廖昌燊張珮筠之陳述(見臺南警卷㈠第19頁 至第21頁【許貴英】、第22頁至第28頁【廖昌燊】、第66頁 至第71頁【張珮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 二偵字第104070396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嘉義警卷】



第1 頁至第17頁【廖昌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 偵字第8476號影卷第12頁至第15頁、彰化警卷第1 頁至第 6 頁【張珮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偵查卷㈡第66頁至第68頁【廖昌燊】、第93頁至第95頁 【張珮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3535號偵 查卷㈡第1 頁至第20頁【許貴英】、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㈠第151 頁至第154 頁、第578 頁至第581 頁、第 626 頁至第629 頁、本院104 年度聲請羈押字第832 號卷第 6 頁反面、本院105 年度偵聲字第13號卷第42頁至第43頁反 面【許貴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㈠第151 頁至 第152 頁反面【廖昌燊】)。
㈤證人即國民身分證提供者王雅君之證述(見臺南警卷㈠第79 頁至第81頁)。
㈥證人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 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於警詢之證述(見彰化 警卷第29頁至第33頁【鍾心愉】、第43頁至第46頁【黃晏 玲】、第53頁至第54頁【紀雅茹】、臺南警卷㈠第118 頁至 第120 頁【吳淑瑋】、第189 頁至第191 頁【彭宥傑】、第 144 頁至第146 頁【李佩純】、第132 頁至第134 頁【何宗 翰】、第175 頁反面【王霆宇】、第162 頁反面【卓靖霖】 、臺南警卷㈡第214 頁至第216 頁【陳建佑】、第203 頁至 第204 頁【邱音筑】、第230 頁至第233頁【林姵妤】、第 378 頁至第379 頁【許煒玉】)。
㈦證人即本判決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沈蕭桔陳政佑、阮曉戀、 吳宜樺詹士奇、林亭妤、羅倩雯、林佳怡、劉鈺婷、詹玉 年、劉柳英、方瀚毅、黃琪庭、黎立琦、李天良黃子謙鄭宇閎鍾秋香、林芷萱李淳歡、楊詠淇、劉瑞凡、姚宗 葳、鍾雅婷、黃默祈、黃聖翔鍾沂瑾沈珍安、謝欣佑莊于欣、方婉麗彭玉英等32人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㈢第112 頁至第 113 頁【陳政佑】、同偵查卷㈣第3 頁至第5 頁【沈蕭桔】 、第6 頁至第9 頁【阮曉戀】、第10頁至第12頁【吳宜樺】 、第13頁至第14頁【詹士奇】、第15頁至第19頁【林亭妤】 、第20頁至第22頁【羅倩雯】、第23頁至第25頁【林佳怡】 、第26頁至第28頁【劉鈺婷】、第29頁至第31頁【詹玉年】 、第32頁至第33頁【劉柳英】、第34頁至第36頁【方瀚毅】 、第37頁至第39頁【黃琪庭】、第40頁至第42頁【黎立琦】 、第43頁至第45頁【李天良】、第46頁至第48頁【黃子謙】 、第52頁至第54頁【鄭宇閎】、第55頁【鍾秋香】、第59頁



至第60頁【林芷萱】、第61頁至第64頁【李淳歡】、第65頁 至第67頁【楊詠淇】、第68頁至第70頁【劉瑞凡】、第71頁 至第72頁【姚宗葳】、第73頁至第76頁【鍾雅婷】、第77頁 至第79頁【黃默祈】、第80頁至第82頁【黃聖翔】、第83頁 至第84頁【鍾沂瑾】、第85頁至第86頁【沈珍安】、第87頁 至第89頁【謝欣佑】、第90頁至第91頁【莊于欣】、第92頁 至第94頁【方婉麗】、第95頁至第96頁【彭玉英】)。 ㈧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羅廣善(原名:羅文榮)、王韻 錡之證述(見臺南警卷㈠第103 頁至第104 頁反面、第93頁 至第94頁)。
㈨被告蔡宜眞王雅君之國民身分證領取王韻錡寄送之包裹之 黑貓宅急便客戶收執聯及資料(見臺南警卷㈠第65頁、第78 頁。
㈩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鍾心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第37頁)、附表一編號2 所 示被害人黃晏玲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 警卷第49頁)、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害人紀雅茹提出之華 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第61頁) 、附表一編號4 所示被害人吳淑瑋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㈠第121 頁)、附表一編號5 所示被 害人陳建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㈡第22 0 頁)、附表一編號6 所示被害人彭宥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 行存款簿與郵政存簿儲金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96 頁至第19 9 頁)、附表一編號7 所示被害人李佩純提出之存款簿(見 臺南警卷㈠第154 頁至第156 頁)、附表一編號8 所示被害 人邱音筑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㈡ 第207 頁)、附表一編號9 所示被害人何宗翰提出之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㈠第140 頁 )、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王霆宇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與 安泰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85 頁至第188 頁)、附 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卓靖霖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及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69 頁至第171 頁)、 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林姵妤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與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 ㈡第244 頁至第246 頁、第250 頁至第251 頁)、附表一編 號13所示被害人許煒玉提出之永豐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 ㈡第382 頁、第384 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6 年7 月13日函檢附附表 一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人頭帳戶即江家豪設於臺中黎明郵局 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106 年度偵字第15098 號



偵查卷第23頁至第2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4 年9 月30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人頭帳戶即羅 廣善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與金融卡片提 款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㈢第415 頁至第418 頁)。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106 年9 月28日、106 年11月7 日函檢附附表一編 號7 至編號9 、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設於該銀行帳 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 卷㈠第78頁至第83頁)。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4 年10月 21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設 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與金融卡提款紀錄( 見臺南警卷㈢第419 頁至第434 頁)。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104 年10月21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3所 示人頭帳戶即王韻錡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資金往來 資料(見臺南警卷㈢第459 頁至第465 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8 年5 月9 日函檢附附表一編 號4 至編號6 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設於該銀行帳戶自104 年7 月1 日起至104 年9 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㈡第433 頁至第435 頁)。 共犯張珮筠於104 年9 月4 日17時52分起至同日17時54分, 在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址設嘉義市○○○路000 ○000 號) ,持江家豪設於臺中黎明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 號1 至編號3 所示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遭騙款項 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見彰化警卷第25頁、第27 頁)。
被告曹丕正於104 年9 月9 日17時18分起至同日17時20分, 在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同 日17時26分起至同日17時28分,在全家超商芳草店(址設嘉 義市○區○○路0 號),同日17時52分起至54分,在玉山銀 行設於東吳高職的ATM (址設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 ,持羅廣善設於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 附表一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被害人吳淑瑋、陳建佑遭騙款項 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0張與提領款項後騎乘機車離開 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羅廣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金融卡遭 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㈢ 第480 頁至第483 頁、第485 頁至第486 頁、第488 頁至第 493 頁、第478 頁)。
被告曹丕正於104 年9 月9 日17時52分至54分,在玉山銀行 設於東吳高職的ATM (址設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 於同日19時55分至57分,在全家超商芳草店(址設嘉義市○



區○○路0 號),於同日19時14分起至16分,在臺灣銀行嘉 義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持王韻錡設於彰 化銀行屏東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 人許煒玉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一編號10、編號12所示被 害人王霆宇、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共18張與提領款項後騎乘機車離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共4 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王韻錡彰化銀行屏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ATM 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 間、地點」一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㈢第546 頁至第550 頁 、第552 頁至第554 頁、第556 頁至第558 頁、第544 頁) 。
共犯廖昌燊於104 年9 月9 日18時2 分起至同日18時5 分, 在新光銀行設於家樂福嘉義店的ATM (址設嘉義市○區○○ 路0 段000 號B1),以及於同日18時32分至35分,在中國信 託銀行設於統一超商博元店的ATM (址設嘉義市○區○○路 0 段000 號),持羅廣善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 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9 所示被害人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 害人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與 「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羅廣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 行000000000000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 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㈢第508 頁至第510 頁、第512 頁至 第514 頁、第506 頁)。
共犯凃乃方於104 年9 月9 日19時起至同日19時36分,在第 一銀行興嘉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持羅 廣善設於第一銀行麻豆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 11所示被害人卓靖霖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一編號10、編 號12所示被害人王霆宇、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12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羅廣善第一銀 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ATM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 、地點」一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㈢第496 頁至第501 頁、 第494 頁)。
被告曹丕正自104 年8 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3 日止,持0000 000000手機門號,分別與共犯陳坤錫所持0000000000手機門 號、被告蔡宜眞所持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0000000000手機門 號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 字第3535號偵查卷㈢第325 頁至第329 頁)。被告施茂生自 104 年5 月31日起至同年10月4 日止,分別與共犯許秀華徐玉珊凃乃方陳坤錫、大陸地區綽號「小劉」之男子聯 繫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



3535號偵查卷㈢第119 頁至第137 頁)。 附表二編號1 所示被害人沈蕭桔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㈢ 第105 頁)、附表二編號2 所示被害人陳政佑受騙報案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 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同偵查卷㈢第106 頁至第11 1 頁)、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害人阮曉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 金簿、合作金庫銀行東竹北分行存款存摺、台北富邦銀行與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17 頁至第12 2 頁、第130 頁至第132 頁)、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害人吳 宜樺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 第135 頁)、附表二編號5 所示被害人詹士奇提出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38 頁)、附表二編 號6 所示被害人林亭妤提出之台新銀行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見同偵查卷㈢第14 1 頁至第143 頁)、附表二編號7 所示被害人羅倩雯提出之 台新銀行與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 卷㈢第146 頁、第181 頁)、附表二編號8 所示被害人林佳 怡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49 頁)、附表二編號9 所示被害人劉鈺婷提出之個人存摺交易 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53 頁至第154 頁、第191 頁至第 192 頁)、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害人詹玉年提出之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56 頁)、附表二編號 11所示被害人劉柳英提出之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見同偵查卷㈢第159 頁至第160 頁)、附表 二編號12所示被害人方瀚毅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偵查卷㈢ 第163 頁)、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黃琪庭提出之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偵 查卷㈢第166 頁)、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害人黎立琦提出之 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見同偵查卷㈢第169 頁至第17 0 頁)、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害人李天良提出之合作金庫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74 頁)、附表 二編號16所示被害人黃子謙提出之郵政存簿金簿、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77 頁至第178 頁)、 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鄭宇閎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84 頁)、附表二編號18所示被害 人鍾秋香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 偵查卷㈢第188 頁)、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害人林芷萱提出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195 頁)、 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李淳歡提出之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同偵查卷㈢第198 頁) 、附表二編號21所示被害人楊詠淇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與台 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202 頁)、 附表二編號22所示被害人劉瑞凡提出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206 頁)、附表二編號23所示 被害人姚宗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 卷㈢第209 頁)、附表二編號24所示被害人鍾雅婷提出之郵 政、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212 頁)、附表二編號25所示被害人黃默祈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215 頁)、附表二 編號26所示被害人黃聖翔提出之新竹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金 融機構聯邦機制通報單(見同偵查卷㈢第219 頁)、附表二 編號27所示被害人鍾沂瑾提出之郵政、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225 頁至第226 頁)、附表二 編號28所示被害人沈珍安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同偵查卷㈢第234 頁)、附表二編號29所示被害人謝欣 佑提出之個人存摺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㈢第237 頁至第 238 頁)、附表二編號30所示被害人莊于欣提出之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見同偵查卷㈢第241 頁至第243 頁)、附表二編 號31所示被害人方婉麗提出之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同偵查卷㈢第244 頁)、附表二 編號32所示被害人彭玉英提出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社匯款委託書(見同偵查卷㈢第246 頁)。
京城商業銀行106 年3 月23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1 所示人頭 帳戶即葉月對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客戶存提記錄單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㈡ 第55頁至第6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6 年 3 月22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2 所示人頭帳戶即鄭雅心設於鳳 山中崙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偵查 卷㈡第51頁至第53頁)。華南商業銀行106 年3 月22日函檢 附附表二編號3 所示人頭帳戶即鄭雅心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㈡第72頁至第74頁反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6 年3 月21日函檢附附 表二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人頭帳戶即洪培和設於土城清水郵 局帳戶之開戶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偵查卷㈡第76 頁至第7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6 年4 月10 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7 、編號9 、編號15至編號18所示人頭 帳戶即謝慶輝設於該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



同偵查卷㈡第88頁至第90頁)。附表二編號10所示人頭帳戶 即湯千慧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戶之開戶資 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偵查卷㈡第99頁至第104 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 年3 月29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11至 編號13所示人頭帳戶即湯千慧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 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㈡第115 頁至第118 頁)。附表二 編號19所示人頭帳戶即謝慶輝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 雄郵局之開戶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偵查卷㈡第10 9 頁至第113 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6 年3 月21日函檢附 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21所示人頭帳戶陳秀慈設於臺灣銀行帳 戶之開戶資料與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見同偵查卷㈡第172 頁 、第174 頁、第178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6 年3 月27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26至編號29所示人頭帳戶即陳 秀慈設於該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 ㈡第85頁至第87頁)。陽信商業銀行106 年3 月20日函檢附 附表二編號30所示人頭帳戶即鄭裕明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 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卷㈡第124 頁至第125 頁)。 大眾銀行106 年3 月29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31所示人頭帳戶 鄭裕明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偵查 卷㈡第81頁至第83頁反面)。京城商業銀行106 年3 月23日 函檢附附表二編號32所示人頭帳戶即鄭裕明設於該銀行帳戶 之開戶資料與客戶提存記錄單(見同偵查卷㈡第55頁、第62 頁至第66頁)。
被告蔡宜眞自104 年10月3 日起至同年月4 日止,持附表三 編號1 所示0000000000手機門號,與共犯凃乃方所持000000 0000及凃乃方所持附表三編號2 所示0000000000手機門號之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含凃乃方寄發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資料 予被告蔡宜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35 35號偵查卷㈢245 頁至第262 頁)。
被告蔡宜眞於104 年11月12日上午7 時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 巷000 號,經警持搜索票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 之手機2 支之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彰化縣政 府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40097875號刑案偵查卷二【下稱彰化 警卷㈡】第394 頁至第397頁)。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4 年11月12日,分別在臺中 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6之9 號3 樓之2 查獲共犯施茂生,在 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7 樓查獲共犯徐玉珊,在嘉 義市○區○○街000 巷00○00號7 樓之5 查獲共犯許貴英, 以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於同日,在新竹市○區○○路○ 段000 號8 樓20號820 室查獲共犯凃乃方時之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拘票、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等資料(見彰化警卷㈠第30頁至第35頁【施茂生】、第 119 頁至第124 頁【徐玉珊】、第212 頁至第213 頁、第21 6 頁至第224 頁【凃乃方】、彰化警卷㈡第191 頁至第196 頁【許貴英】)。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04 年12月16日,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對面停車場內,查獲共犯廖昌燊時 之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嘉義警 卷第289頁至第292頁)。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曹丕正蔡宜眞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於10 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5 日起生效,修正 後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 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 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 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 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而將三人以上以 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行為入罪化,然依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規定,於本案中自不 能適用。
㈡集團性詐騙乃現今社會詐欺犯罪之常見型態,詐騙集團為求 能順利完成犯罪,必須採取分工,亦即有人蒐集或提供人頭 帳戶,有人找尋詐欺目標或實行施術,有人擔任俗稱「車手 」前往提款,有人負責管理、調度車手前往提款,有人負責 收受車手所提領之款項,再將之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而為 犯罪之分工,以完遂詐欺取財犯罪,且此種詐欺集團犯罪之 模式,廣為媒體大幅報導,為眾所週知之事,理應為被告曹 丕正、蔡宜眞所知悉,是從被告蔡宜眞依共犯凃乃方或陳坤 錫的指示,持他人之國民身分證領取人頭帳戶的包裹,再轉 交凃乃方陳坤錫,以及被告曹丕正持來源不明之人頭帳戶 金融卡,至附表一編號4 至編號5 、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 13「被害人款項之金錢流向」欄所載之時間、地點,提領被 害民眾受騙款項之過程與情節,其等2 人自可預見從超商領 取並轉交凃乃方陳坤錫的人頭帳戶,將充作領取被害民眾 受騙款項使用,以及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所提領之款項,為詐 欺集團犯詐欺取財罪之所得,被告蔡宜眞曹丕正竟仍分別 參與領取並轉交人頭帳戶包裹提領、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 款項之行為,雖然其等2 人所分擔者,或為詐欺取財犯罪中 有關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至超商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並轉交



集團成員),或「詐欺取財」的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提領詐 欺所得款項),但其等2 人參與之行為,均為求能確保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前階段詐騙行為之取財結果得以順利實現,產 生了詐欺集團終於獲取贓款之功效,彼此互為強化、補充而 共同加工並促成最終之詐欺取財目的,揆之前揭說明,被告 蔡宜眞曹丕正自均就其等各人參與集團期間之所有詐欺取 財既遂或未遂行為,共負全部責任。
㈢核被告曹丕正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13所 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遂罪。
㈣核被告蔡宜眞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 號13,以及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6、編號 19至編號21、編號26至編號32 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 一編號6 、附表二編號8 、編號17至編號18、編號22至編號 2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㈤按「又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犯罪之態樣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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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