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416號
CTDM,108,審易,416,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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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傑程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何翊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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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