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72號
CHDV,108,司拍,72,2019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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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王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7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借款人宜佳美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7年12月 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訂明於動用申請書及授信 合約書,並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擔保範圍包含債務人對聲 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及 保證債務。嗣借款人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4 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0元、4,000,000元、 2,000,000元,3筆借款合計15,000,000元。詎料借款人因公 司資金週轉困難,前開第1、3筆借款應攤還之本金、利息僅 繳納至107年12月25日,第2筆借款應攤還之本金、利息僅繳 納至108年1月29日,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 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欠本金12,126,250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償還,迭經催討無著,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增補契約 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 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



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及授信合 約書之約定,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 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5月20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 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 通知業於108年5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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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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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民生 │ │0000-0000 │ │00 │02 │46.00 │5分之1 │ │
├──┼───┼────┼────┼────┼────────┼─┼──┼──┼──────┼─────────┼──────┤
│002 │彰化縣│彰化市 │民生 │ │0000-0000 │ │00 │03 │16.00 │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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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