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74號
CHDV,106,訴,974,2019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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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3,379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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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