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2號
SLDV,107,訴,232,20190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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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黃堆鎰 
      黃羅碧珍
      李國清 
      陳敏玉 
      葉祐銘 
      謝金枝 
      謝玉霞 
      洪阿榮 
      洪鳳妹 
      洪瑞宏 
被 上訴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被 上訴人 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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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