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8年度,864號
KLDM,108,基簡,864,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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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明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明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實稱毛重拾參點玖零零零公克、驗餘重拾貳點陸貳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詹明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0月23日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 1233號、1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7月、3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案);另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以下簡稱第②案);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下 簡稱第③案);續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訴字第4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 ④案),嗣上開第①②③④案件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 聲字第3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1 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4度基簡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於104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二、詎詹明勳仍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 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後,其另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2月31 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之房間 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 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後,於106 年12月31日19時25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前 ,適為警盤詢並發現係為列管毒品人口,且其形跡可疑,經 其同意搜索,在其身上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實稱毛重拾參點玖零零零 公克、驗餘重拾貳點陸貳柒捌公克),其於偵查機關及訴追 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 詢問警員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 願接受裁判,復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查,被告詹明勳於緩起訴處分前之107 年5月9日晚上6至7時 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5 樓住處,涉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緩起訴期間之107 年11月19日,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1416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 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既有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情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乃依職權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273號撤銷上開107年 度毒偵字第178 號緩起訴處分,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78號、107 年度核交字第209號、107年度撤緩字第273號、107年度緩字 第398號、108年度核交字第1274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42號卷各壹宗在卷可稽,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再犯本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 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欄二、所示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 之自首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6 年12月31日警詢問自首坦 認綦詳【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78號卷第 6至9頁】,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其同意為警採其尿液,送 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 ,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為確認檢驗 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 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於107年1月1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檢體編號:000-0-000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件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被告所有供己施用剩餘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實稱毛重拾參點玖零 零零公克、驗餘重拾貳點陸貳柒捌公克)在卷可徵。又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實稱毛重拾參 點玖零零零公克、驗餘重拾貳點陸貳柒捌公克),經送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7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件在卷可憑【 見同上毒偵字第178 號卷第50頁】。是被告上開自首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 、勒戒釋放出所後5 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佐,足徵被告確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 出所後5 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及執行完畢,之後,另基於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1次犯行之自首,其事證明確,應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 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有上開事實欄一、之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戒毒意 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 傷害 及社會之負擔,是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上開第二級毒 品犯行,並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上 開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員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復得其同意後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之事實,業據被告於106 年12月31日警詢問自首坦 認綦詳【見同上毒偵字第178 號卷第6至9頁】,亦有上開警 詢自首筆錄在卷可按,是被告於訴追機關尚不知何人犯罪前 ,即向訴追機關主動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自願 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且被告既有上開累犯之刑加重、上開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之自首之刑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 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玆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釋放出所後5 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另再犯上揭施用毒品罪行,足見戒毒意



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 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良好,並有悔改決心,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 人造成危害,及考量其施用次數、時間及被告既有上開累犯 之刑加重、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自首之刑減輕其刑之 二種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等一切情 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 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 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 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 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 ,好好工作存錢,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 存僥倖,否則,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 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 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 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 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 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 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 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 ,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 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 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 ,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 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 ,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 ,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 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 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 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 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 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 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 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 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 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 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 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 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



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 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 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 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 看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 ?自己想通了,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 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 親友多想想,自己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不要存毒於己身, 否則,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 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 ,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會來不及救自己,來不及後悔, 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宜乘 自己目前還來的及回頭,就從現在當下日日不吸毒,消凶聚 慶,千祥雲集,大益身心,天天平安喜樂,自己心甘情願改 過,永不嫌晚,這樣做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五、沒收銷燬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本件扣案之被告所有供己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實稱毛重拾參點玖零零零公克 、驗餘重拾貳點陸貳柒捌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份,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1月8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憑【見同上毒偵字第 178 號卷第50頁】,職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 包(含包裝袋、因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 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稱毛 重拾參點玖零零零公克、驗餘重拾貳點陸貳柒捌公克)屬違 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均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 39號、第 735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18號意旨可資參照)。
㈡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諭 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八、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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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