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08年度,35號
STEV,108,店事聲,3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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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事聲字第3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采舒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郁展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好拾光2.0即黃志遠間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於
108年4月24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好拾光 2.0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好拾光2.0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34,784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4月 24日以異議人提出債務人名稱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工商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並無該公司資料,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08年4月15日裁定命異議人補正相對人之全名及確認統 一編號究為00000000?或00000000?異議人於108年4月22日 陳報狀補正後,司法事務官認聲請人仍未釋明相對人正確之 全名及統一編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511條第1項第1款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聲請。異 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之108年4月30日具狀對該駁回聲請 之裁定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240條之4第2項後段規定,送請本院裁定,合先敘明。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確認為好拾光2.0 ,統一編號為00000000,可於財政部稅務公示資料查詢等語 ,並聲明:撤銷原裁定。
三、經查,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全名稱為好拾光2.0(統一編號: 00000000),負責人黃志遠,已經異議人於108年4月22日補 正在卷(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卷第77頁),並有 異議人提出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人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網 頁可稽,惟因相對人為乃獨資商號,是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登記公示資料無法查得相對人商號資料。本院司法事務官未 察,以異議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而未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復未依108年4月15日裁定於7日內補正為由,裁定 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尚有未洽,爰由本院廢棄原裁 定,發回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以符 法制。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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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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