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