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707號
KSEV,108,雄補,707,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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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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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