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78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上二人之 羅佩秦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李彩鈴
兼訴訟代理 羅佩秦
人
原 告 綠川里綠地自救會
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
綠川里823雨災自救會
兼上三人之 張雅荃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