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678號
KSEV,108,雄補,678,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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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78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上二人之 羅佩秦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李彩鈴 
兼訴訟代理 羅佩秦 

原   告 綠川里綠地自救會

      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

      綠川里823雨災自救會

兼上三人之 張雅荃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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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