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11號
KSDV,108,司促,9011,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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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張彩瑩(原名: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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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