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88號
KSDV,108,司促,8988,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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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朱品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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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