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上 訴 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保全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參 加 人 王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木連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被上訴人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燦 被上訴人 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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