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17號
KSHM,108,聲,717,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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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政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
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彰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楊政彰於107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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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