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26號
TCDV,106,重家訴,26,2019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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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原   告 廖彩雲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被   告 廖明山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即羅豐胤律師
被   告 廖武原 
      廖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兩造就被繼承人廖阿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方法予以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就被繼承人廖阿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式予以分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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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