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227號
TCDM,108,交附民,227,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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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宋貴美
      陳進福
      陳秀鳳
      陳進運

被   告 伸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5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該條項所稱之「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 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 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參最高法院88 年度台附字第23號、100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判決)。二、查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57號過失致死案件之被告係陳進 龍(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且該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未認定被告伸榮工程有限公司陳進龍共同為本件犯行,此有該刑事案件之起訴書及判決 書在卷可憑,則被告伸榮有限公司既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 或共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等對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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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