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49號聲 請 人 徐欽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庄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經查台端所附身 分證字號與聲請人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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