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林立培
債 務 人 鄧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請求金額超
過新臺幣捌萬元部分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
108 年5 月13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提出超過請求新台捌仟
元部分之釋明文件依據,於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