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24號
TYDV,108,司促,8624,201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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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林立培 

債 務 人 鄧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請求金額超
  過新臺幣捌萬元部分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
  108 年5 月13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提出超過請求新台捌仟
  元部分之釋明文件依據,於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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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