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債 權 人 林立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智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捌萬元部分之請求 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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