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24號
TYDV,108,司促,8624,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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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林立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智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捌萬元部分之請求
  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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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