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7號
SCDV,108,補,337,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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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欣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霖 


被   告 新竹悠美中西醫聯合診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悠美中西醫聯合診所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58萬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39
0 元,並請補正被告診所登記之負責人資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
被告准予立案或營業登記之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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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