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125號
SCDV,108,監宣,125,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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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黃鳳珠 

代 理 人 黃淑齡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柯俊鴻 

關 係 人 柯予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
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並應提
柯耀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監護人及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司法院及各地院網站均有
範例可下載)到院憑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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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