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11號
PTDV,108,消債聲,11,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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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美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陳玉珠即財建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吳文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美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 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3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 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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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