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8年度,49號
PTDV,108,司家補,49,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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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9號
聲 明 人 廖淑南 
      廖伯洲 
      廖伯維 
兼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呂招玲 
聲 明 人 廖吳秀珠
      廖麗惠 
      廖雪伯 
      廖宜屏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廖正誠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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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