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方彥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就還款業主蕭玉琴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之部分,
是否係由聲請人方彥程墊付。
二、請確認當事人及聲明,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㈠53,855元部分:當事人是否為聲請人方彥程、相對人林建利
;聲明是否更正為「相對人林建利應給付聲請人方彥程新臺
幣53,8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1,100,000 元部分:當事人是否為聲請人方彥程、相對人林
建利即福鼎工程行;聲明是否更正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應給付聲請人方彥程新臺幣1,1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