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21號
ILDV,107,訴,321,2019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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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李春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宗 
被   告 游春福 
      游清助 
      游朝輝 
      游萬益 
      游軍偉 

兼訴訟代理 游軍吉 

被   告 游軍吉 
      游木池 
      游天佑 
      游木桂 

      游錦寅 
      游錦卯 
      游錦叁 

      游錦肆 
      游淑珍 
      游光志 
      游淑芬 
      游玉霞 
      游玉美 
      游銘豊 
      游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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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