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李春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宗 被 告 游春福 游清助 游朝輝 游萬益 游軍偉 兼訴訟代理 游軍吉 人被 告 游軍吉 游木池 游天佑 游木桂 游錦寅 游錦卯 游錦叁 游錦肆 游淑珍 游光志 游淑芬 游玉霞 游玉美 游銘豊 游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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