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怡臻即江為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宜芳即江為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江為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
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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