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79號
SLDV,108,司促,5379,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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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怡臻即江為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宜芳即江為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江為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
  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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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