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7493號
TPEV,108,北簡,7493,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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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原名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
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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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德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