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原名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
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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