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691號
TCEV,108,中簡,691,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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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佑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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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