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84號
TYEV,108,桃簡,84,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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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4號
原   告 吳文憲 

被   告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九○三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吳文憲主張其對被告黃正賢具有新臺幣40萬元之債 權,以此抵銷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及撤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本件原告主張有無理由 ,應以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9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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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