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180號
FYEV,108,豐補,180,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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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李政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磐昊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8,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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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昊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