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莊詠涵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潘建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5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296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8年度救字第5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