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60號
KSDM,107,訴,460,2019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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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銅鐘



選任辯護人 潘欣愉律師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鍾貴德




選任辯護人 劉硯田律師
被   告 鄭包山


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謝雙龍



選任辯護人 陳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5065號、第8131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第
1767號、第1768號、第1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詹銅鐘犯如附表一編號4 至11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4 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3 、6 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號2 至4 、6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
二、鍾貴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 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三、鄭包山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 號1 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



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銷 燬。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四、謝雙龍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6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 號2 至6 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事 實
一、詹銅鐘鍾貴德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施用、持有,詹銅鐘復明知甲 基安非他命亦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公告之禁藥, 不得非法轉讓,詹銅鐘鍾貴德竟分別或共同為下列行為:㈠鍾貴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 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予郭質彬1 次。
鍾貴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分別以附表 一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予李小建1 次;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 、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劉德源1 次。㈢詹銅鐘鍾貴德共同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無償轉讓數量不詳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虹錦
詹銅鐘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分別以附表 一編號5 至7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予吳佳玲3 次;以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時間、地點、 方式、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鍾貴德1 次;以附表一 編號11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予蔡政璋1 次。
詹銅鐘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 以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無償轉讓數量不詳 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鄭包山1 次;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時間、 地點、方式,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謝雙龍1 次 。
詹銅鐘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 6 日1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3 月3 日晚間某時, 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方於107 年3 月6 日8 時40分許,持搜索 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經 警方採集其尿液送檢,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鍾貴德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7 年3 月6 日5 時許,在上開詹銅鐘之住處,以 針筒注射海洛因、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加熱吸食之方式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 經警方於107 年3 月6 日8 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詹銅鐘上開 住處執行搜索,並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檢,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鄭包山謝雙龍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轉讓、販賣、施用、持有,鄭包山復明知甲 基安非他命亦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公告之禁藥, 不得非法轉讓,鄭包山謝雙龍竟分別或共同為下列行為:㈠鄭包山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附 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無償轉讓數量不詳之甲 基安非他命予許水富1 次。
鄭包山謝雙龍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水富1 次。㈢謝雙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 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龔德凌4 次。
鄭包山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107 年3 月4 日某時,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進仔 」之人,以不詳之代價購入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 持有之。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先於107 年3 月4 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 巷0 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 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後於107 年3 月6 日5 時許,在前揭詹銅鐘之住處,以將 海洛因加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警方於107 年3 月6 日8 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詹銅 鐘上開住處執行搜索後,再於同日10時30分許,在鄭包山上開 住處,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並經警方採集尿液送檢,檢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謝雙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7 年3 月5 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 巷00號之住處,以不詳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警方於107 年3 月 6 日20時許,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五所示 之物,並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檢,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詹銅鐘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陳虹錦吳佳玲、被告鍾貴德鄭包山謝雙龍、證人蔡政彰之偵查中之供述無證據能力云 云(院二卷第83頁),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就本件被告而言,事實上難期有於檢察官偵 查中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該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 據,但非謂無證據能力。申言之,如於審理時使被告得以針對 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補足行使反 對詰問權之機會,即非不容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詹銅鐘於檢察官偵查中固未對證人陳 虹錦、吳佳玲、被告鍾貴德鄭包山謝雙龍、證人蔡政彰詰 問或與之對質,但依前開說明,此並非指證人陳虹錦吳佳玲 、被告鍾貴德鄭包山謝雙龍、證人蔡政彰於偵查中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應僅係屬於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已。嗣於本院 審理時,已讓被告詹銅鐘及其辯護人對證人陳虹錦吳佳玲、 被告鍾貴德鄭包山謝雙龍、證人蔡政彰行交互詰問,當已 補足被告詹銅鐘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自不得再執被告詹銅 鐘未於偵查中對證人陳虹錦吳佳玲、被告鍾貴德鄭包山謝雙龍、證人蔡政彰詰問或與之對質為辯。再者,就證人陳虹 錦、吳佳玲、被告鍾貴德鄭包山謝雙龍、證人蔡政彰於偵 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無積極證據證明有其他客觀情況 上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證人陳虹錦吳佳玲 、被告鍾貴德鄭包山謝雙龍、證人蔡政彰於偵查中所為之 證述,當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蔡政彰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詹銅鐘及其辯護人亦否定證 據能力一節(院二卷第83頁),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 。查證人蔡政彰之警詢時證稱其有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時間 、地點,向被告詹銅鐘購買海洛因等情(警二卷第126 至127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問:106 年9 月7 日下午4 時34分,詹銅鐘是否有打電話跟你聯繫,並在該時間 之後以1000元代價販賣海洛因給你?)有打電話,但是沒有賣 海洛因,那天我有去找人家拿,因為我藥癮發作,我不是找他 拿的,是找另外1 個「豬頭」的人拿的,因為那天去找他他不 在. . . (問:為何你在警局說你向詹銅鐘購買海洛因?)因 為當時我人不舒服,警察一直說銅鐘,我人不舒服就說銅鐘, 但其實當天我找不到銅鐘,我是找「豬頭」拿到的云云(院二 卷第130 頁反面至131 頁反面)。是證人蔡政彰於警詢所為之 陳述,有與審判不符之情況。本院審酌證人蔡政彰於警詢時所 為之陳述,未面對被告詹銅鐘之質問,較無人情壓力,亦無充 裕時間考量斟酌彼此間之利害關係,且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 憶當較為清晰明確,堪認證人蔡政彰於警詢時之證述,有上開 所述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 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龔德凌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謝雙龍及其辯護人否定證據 能力乙情(院一卷第180 頁),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 。查證人龔德凌之警詢時證稱其之前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號,且其有於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之時間、地點,向被告謝 雙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警二卷第188 至193 頁);嗣於 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門號0000000000號是我弟弟的電 話. . . 這支電話不是我用的. . . 從106 年11月到106 年12 月5 日這段期間,我沒有使用0000000000這支電話跟謝雙龍聯 絡過. . . 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的聲音不是我的聲音,是我弟弟 龔德茂的聲音,龔德茂在家自殺過世了云云(院二卷第198 頁 反面至199 頁、第209 頁反面至210 頁反面)。是證人龔德凌 於警詢所為之陳述,有與審判不符之情況。本院審酌證人龔德 凌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當較為清楚 明確,復未面對被告謝雙龍之質問,較無人情壓力,亦無充裕 時間考量斟酌彼此間之利害關係,足認證人龔德凌於警詢時之 證述,有上開所述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揆諸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後述所引用證據資料,除有爭執之上開部分外,被告詹



銅鐘及其辯護人、被告鍾貴德及其辯護人、被告鄭包山及其辯 護人、被告謝雙龍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已同意有證據能 力(院一卷第180 頁、院二卷第83頁),且被告4 人及渠等辯 護人、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 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 證據能力。至其他未引用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自無 再說明有無證據能力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事實欄一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貴德坦承不諱(警一卷第61至62 頁、偵二卷第150 至151 頁、院二卷第70頁),核與證人郭質 彬、李小建、劉德源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二卷第119 至12 0 頁、偵一卷第82至84頁、警二卷第113 至115 頁、偵一卷第 174 至176 頁、警二卷第165 至166 頁、偵一卷第145 至147 頁),復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本院107 年聲搜字249 號搜 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 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2 份在卷可佐(偵三卷第40頁、第42頁、第54至55頁、警一 卷第155 至159 頁),足見被告鍾貴德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鍾貴德所為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 論科。
㈡事實欄一㈢㈣㈤(即附表一編號4 至11)部分: 訊據被告詹銅鐘矢口否認有為此部分之犯行,針對附表一編號 4 部分,辯稱:(問:《提示監聽譯文2018/1/17 ,1 通通話 紀錄》,此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聯繫內容何意?)這是 我跟陳虹錦的對話,她是要找雙龍。(問:承上,電話中提及 「我叫貴德幫你拿過去」是何意?)後來我叫貴德拿便當盒過 去給她云云(偵二卷第156 頁);針對附表一編號5 部分,辯 稱:(問:《提示監聽譯文2018/1/16 ,1 通通話紀錄》,此 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聯繫內容何意?)這是我跟吳佳玲 對話,內容是她要來找我聊天。(問:承上,電話中提及「有 方便嗎」、「好」是何意?)只是我方不方便讓她過來。(問 :當天有跟吳佳玲碰面嗎?時間?地點?現場還有何人?做何 事?)我沒有印象。(問:本次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是否 承認?)不承認云云(偵二卷第157 頁);針對附表一編號6 部分,辯稱:(問:《提示監聽譯文2018/1/ 25,1 通通話紀



錄》,此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聯繫內容何意?)這是我 跟吳佳玲對話,內容是她要過來找我聊天。(問:當天有跟吳 佳玲碰面嗎?時間?地點?現場還有何人?做何事?)我沒有 印象。(問:本次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是否承認?)不承 認云云(偵二卷第157 頁);針對附表一編號7 部分,辯稱: (問:《提示監聽譯文2018/2/13 ,1 通通話紀錄》,此些電 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聯繫內容何意?)這是我跟吳佳玲對話 ,內容是她講喝美沙東的事。(問:當天有跟吳佳玲碰面嗎? 時間?地點?現場還有何人?做何事?)沒有印象。(問:本 次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是否承認?)不承認云云(偵二卷 第157 頁);針對附表一編號8 部分,辯稱:(問:《提示監 聽譯文2017/10/16,1 通通話紀錄》,此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 聯繫?聯繫內容何意?)這是我跟鍾貴德的對話,內容我不記 得。(問:承上,電話中提及「大的」是何意?)「大的」是 指稱呼,是鍾貴德稱呼我。(問:當天有跟鍾貴德碰面嗎?時 間?地點?現場還有何人?做何事?)我不記得。(問:本次 販賣毒品犯行是否承認?)否認云云(偵二卷第157 至158 頁 );針對附表一編號9 部分,辯稱:(問:《提示監聽譯文20 17/12/23,1 通通話紀錄》,此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聯 繫內容何意?)對話的對象我不記得,內容是他要拿藥酒。( 問:本次轉讓毒品犯行是否承認?)否認云云(偵二卷第158 頁);針對附表一編號10部分,辯稱:(問:《提示監聽譯文 2017/10/1 ,1 通通話紀錄》,此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 聯繫內容何意?)這是我跟謝雙龍的對話,內容是他要找石頭 。(問:承上,電話中提及「石頭」是何意?)「石頭」就是 指石頭。(問:當天有跟謝雙龍碰面嗎?時間?地點?現場還 有何人?做何事?)不記得。(問:本次轉讓毒品犯行是否承 認?)否認云云(偵二卷第158 頁);針對附表一編號11部分 ,辯稱:(問:《提示監聽譯文2017/9/7,1 通通話紀錄》, 此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聯繫內容何意?)這是我跟蔡政 璋的對話,內容是他要找我聊天喝酒。(問:當天有跟蔡政璋 碰面嗎?時間?地點?現場還有何人?做何事?)他有來找我 。(問:本次販賣毒品犯行是否承認?)否認云云(偵二卷第 158 頁)。被告鍾貴德則坦承附表一編號4 之犯行(院二卷第 70頁),經查:
1.附表一編號4 部分:
⑴證人陳虹錦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107/1/17監聽譯文內 容》,此為何人電話聯繫?內容在講何事?)這是我和詹銅鐘 在講電話,內容是我要跟他拿胃藥,他說他之後會叫貴德幫我 送海洛因過來。(問:電話中提及「我叫貴德幫你拿過去」是



何意?)就是拿海洛因過來給我的意思。(問:有無於電話中 約定購買金額?)他沒有跟我收錢. . . (問:承上,當天有 無與詹銅鐘鍾貴德碰面?你跟對方分別如何到現場?碰面後 做什麼事?現場還有何人?當場有無取得毒品、何人交付?當 場有無交付價金、交付與何人?)當天打完電話沒多久,下午 6 時許,鍾貴德有到我林園區住處,他把海洛因1 包給我,沒 有講什麼就離開。(問:這包海洛因是何人所有?)是詹銅鐘 的。(問:就你所知,詹銅鐘鍾貴德是什麼關係?為何你剛 剛陳述電話聯繫是跟詹銅鐘,但現場是由鍾貴德將毒品海洛因 交付給你?)我不知道。(問:鍾貴德給你的毒品是如何包裝 ?)透明夾鏈袋包裝。(問:你係向詹銅鐘鍾貴德是「購買 」毒品還是「合資」或者是「委託他代購」?或是免費請你的 ?不用對價?)沒有給錢,他算免費請我的。(問:為何詹銅 鐘、鍾貴德願意免費提供你海洛因施用?)因為詹銅鐘跟我弟 弟交情很好,我也算是他姊姊。(問:你如何得知詹銅鐘、鍾 貴德有在提供毒品?提供哪種毒品?)朋友跟我說過詹銅鐘那 裡有毒品,我也是問問看,據我所知他那裡都是海洛因. . . (問:你是否有故意誣陷詹銅鐘鍾貴德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給你?)沒有。(問:事隔多日,你如何能肯定那次有交易 成功?)當天我沒有花錢購買,警方有拿譯文給我看,所以我 有想起來等語(偵一卷第157 至159 頁),以及於審判中證稱 :(問:你有跟詹銅鐘買過毒品嗎?)沒有。(問:你有跟鍾 貴德拿過毒品嗎?)沒有,有拿過但他是送來給我的,沒有跟 他買過,不用錢的,因當時我弟弟過世,我心情不好,我拜託 他的,他叫鍾貴德拿給我,但沒有收錢。(問:你弟弟叫什麼 名字?)陳護文。(問:你弟弟與詹銅鐘認識,所以你弟弟過 世時你心情不好,你就打電話給詹銅鐘?)是. . . (問:你 問胃藥有沒有,為何被告知道你要的是海洛因?為何最後送去 的是海洛因?)我是跟他說我跟人家說我胃在痛,我跟他暗示 一下,因為他知道我有在吸食海洛因。(問:你指的胃藥是指 海洛因?)是. . . 我當時的意思大概就是我胃在痛,我們認 識很久了,那個意思他可能加減聽得懂,我要叫他幫我拿些海 洛因等語明確(院二卷第150 頁、第151 頁反面至152 頁)。⑵而被告鍾貴德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監聽譯文2018/1/1 7 ,1 通通話紀錄》,此些電話是何人與何人聯繫?聯繫內容 何意?)這次我有印象,我老大有叫我拿東西去給陳虹錦。( 問:當天有跟陳虹錦碰面嗎?時間?地點?現場還有何人?做 何事?)是,當天時間不記得,當時我人在外面,詹銅鐘在我 旁邊,他把海洛因1 包交給我,他叫我拿去陳虹錦住處,我知 道他住哪。但當時我沒有收錢回來等語(偵二卷第151 頁)。



⑶針對被告詹銅鐘鍾貴德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間、地點, 無償轉讓海洛因給證人陳虹錦之過程,證人陳虹錦於偵查中、 審判中之證述,以及被告鍾貴德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相吻合而得 勾稽一致。
⑷另從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內容如附表六編 號1 所示,警一卷第34頁),從證人陳虹錦於「107 年1 月1 6 日20時49分」、「107 年1 月17日1 時40分」、「107 年1 月17日5 時16分」,接連打了3 通電話給被告詹銅鐘,可知證 人陳虹錦此次通話之目的對其而言具有急迫性。再從證人陳虹 錦稱「死了,要怎辦,我會死」、「怎辦我會死人」、「這沒 藥都沒有喔」、「死了,我會死,胃痛得要死」等語,可知證 人陳虹錦通話當時身體處於極為不舒服之狀況,急需某種物品 來舒緩。從證人陳虹錦此次通話之目的具有急迫性、身體處於 極為不舒服之狀況,急需某種物品來舒緩等情觀之,均與毒癮 發作需要毒品解癮之症狀相符,而此情正與證人陳虹錦上開證 稱以胃痛暗示被告詹銅鐘,欲向被告詹銅鐘拿取海洛因一節吻 合。又從被告詹銅鐘稱「我叫貴德幫你拿過去」、「現在過去 了」等語觀之,可知證人陳虹錦急需之物品,被告詹銅鐘係指 示被告鍾貴德將之送去交給證人陳虹錦,而此節亦與證人陳虹 錦、被告鍾貴德上開證稱,海洛因係由被告詹銅鐘指示被告鍾 貴德交付給證人陳虹錦一事相符。
⑸從而,證人陳虹錦、被告鍾貴德上開證述內容均與上開譯文內 容相符,足見證人陳虹錦、被告鍾貴德上開證述真實性甚高, 堪以採信。
⑹至被告鍾貴德於本院審理中改稱:當天送去給證人陳虹錦的海 洛因是我自己的. . . 我在檢察官面前證稱毒品是詹銅鐘交給 我的,是因為我當時藥癮發作,所以製作筆錄時,我什麼都說 好云云(院三卷第132 至133頁),惟查:①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鍾貴德之偵查光碟,結果略以(院三卷第14 9 至150 頁):一、經本院隨機播放被告鍾貴德於偵查中之偵 訊光碟,被告鍾貴德對於檢察官的問題均能清楚回答,且被告 鍾貴德回答問題時,意識清楚未見有藥癮發作之情形。二、針 對107 年1 月17日即附表一編號4 的部分,檢察官提示譯文給 被告鍾貴德看,而被告鍾貴德針對此部分的回答,均與被告鍾 貴德於107 年3 月7 日之偵訊筆錄記載相符。是以,被告鍾貴 德於審判中辯稱:我在檢察官面前證稱毒品是詹銅鐘交給我的 ,是因為我當時藥癮發作,所以製作筆錄時,我什麼都說好云 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②又從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譯文觀之,證人陳虹錦係向被告詹銅 鐘要海洛因,之後被告詹銅鐘稱「我叫貴德幫你拿過去」等語



,可知證人陳虹錦請求之對象一直都是被告詹銅鐘,被告詹銅 鐘才是受證人陳虹錦請求之人,該海洛因理應是被告詹銅鐘所 提供,始與常情相符。況且,被告鍾貴德於偵查中證稱:當時 我人在外面,詹銅鐘在我旁邊,他把海洛因1 包交給我,他叫 我拿去陳虹錦住處等語(偵二卷第151 頁),可知被告詹銅鐘 有交付海洛因1 包給被告鍾貴德,並指示被告鍾貴德將海洛因 交給證人陳虹錦,足見證人陳虹錦取得之海洛因係被告詹銅鐘 所有,而被告鍾貴德上開所述,亦與證人陳虹錦於偵查中證稱 :(問:這包海洛因是何人所有?)是詹銅鐘的等語相符(偵 一卷第158 頁)。從而,被告鍾貴德交付給證人陳虹錦之海洛 因確實係被告詹銅鐘所有甚明,被告鍾貴德於審判中改稱:當 天送去給證人陳虹錦的海洛因是我自己的云云,顯不足採信。⑺是以,揆諸上開譯文及證人陳虹錦之偵查、審判之證述、被告 鍾貴德於偵查中之供述,足認定被告詹銅鐘鍾貴德確有於附 表一編號4 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海洛因給證人陳虹錦之 事實。
2.附表一編號5至6部分:
⑴針對附表一編號5 部分,證人吳佳玲於偵查中證稱:(問:《 提示107/1/16,監聽譯文內容》,此為何人電話聯繫?內容在 講何事?)這是我和詹銅鐘在講電話,我要跟他買海洛因。( 問:電話中提及「我今天會過去有方便嗎」是何意?)「我今 天會過去有方便嗎」,方不方便就是問他有沒有海洛因。他回 答好就是有海洛因。(問:在電話中與詹銅鐘談論毒品的代號 為何?)我問他方不方便就是問他有沒有毒品的意思。(問: 有無於電話中約定購買金額?)金額到現場再說。(問:為何 知道撥打0000-000000 電話找詹銅鐘?)他留給我的。(問: 承上,當天有無與詹銅鐘、碰面?你跟對方分別如何到現場? 碰面後做什麼事?現場還有何人?當場有無取得毒品、何人交 付?當場有無交付價金、交付與何人?)當天打完電話沒多久 ,我就騎車過去詹銅鐘王公路住處,我敲門後,他來開門,當 天裡面好像還有別人,他叫我去廚房等他,他就拿海洛因1 包 給我,我給他3000元,我又在那裡施用,剩下的帶走。(問: 詹銅鐘給你的毒品是如何包裝?)透明夾鏈袋包裝。(問:你 係向詹銅鐘是「購買」毒品還是「合資」或者是「委託他代購 」?或是免費請你的?不用對價?)我是跟他購買,這些意思 我都知道。(問:你如何得知詹銅鐘有在提供毒品?提供哪種 毒品?)朋友跟我說的,我都跟他買海洛因。(問:你是否能 認出詹銅鐘?警方那裡指認之被告照片是否正確?)是,是。 (問:你是否有故意誣陷詹銅鐘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你? )沒有。(問:事隔多日,你如何能肯定那次有交易成功?)



因為我記得這次去他家他有在,且也有交易成功,警方也有拿 譯文給我看,所以我有想起來等語明確(偵一卷第27至28頁) ,核與其於審判中證稱:(問:《請提示吳佳玲107 年3 月6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51 頁》,你先前於警詢製作的筆錄,警 方問你譯文編號315 ,你是如何向詹銅鐘購買海洛因,你是如 何回答的?請念出來。)譯文編號315 是我於107 年1 月16日 15時56分53秒打完電話後,我於107 年1 月16日18時左右,我 騎車到詹銅鐘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我與詹銅鐘走 到廚房,我拿3000元給詹銅鐘詹銅鐘親手將1 包海洛因(重 量我不知道)賣給我,交易過程只有我與詹銅鐘,購買毒品的 錢是我自己工作賺的,沒有跟別人合資。(問:這份筆錄內容 是否實在?)實在. . .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15 ,警二卷第160 頁》,「B : 哥啊我今天可能會過去喔。A : 好啊。B : 有方便嗎?A : 好」,對話內容是你跟詹銅鐘的對 話嗎?)是。(問:那次購買海洛因交易成功?)有等語相符 (院二卷第141 頁正反面、第143 頁反面)。⑵針對附表一編號6 部分,證人吳佳玲於偵查中證稱:(問:《 提示107/1/25監聽譯文內容》,此為何人電話聯繫?內容在講 何事?)這是我跟詹銅鐘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海洛因。(問: 電話中提及「球球載我過來的」是何意?)「球球載我過來的 」當天是我朋友載我過去。我找他就是要買海洛因。這通電話 是他回電給我,所以當天他有在家。(問:你在電話中與詹銅 鐘談論毒品的代號為何?)沒有。(問:有無於電話中約定購 買金額?)沒有。(問:承上,當天有無詹銅鐘碰面?你跟詹 銅鐘分別如何到現場?碰面後做什麼事?現場還有何人?當場 有無取得毒品、何人交付?當場有無交付價金、交付與何人? )當天打完電話沒多久,我朋友載我過去,他載我過去就離開 ,詹銅鐘幫我開門,我進去廚房等他,他拿1 包海洛因給我, 我給他2000元,我在該處施用,剩下的帶走。(問:詹銅鐘給 你的毒品是如何包裝?)透明夾鏈袋包裝。(問:你係向詹銅 鐘是「購買」毒品還是「合資」或者是「委託他代購」?或是 免費請你的?不用對價?)是購買的。(問:你是否有故意誣 陷詹銅鐘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你?)沒有。(問:事隔多 日,你如何能肯定那次有交易成功?)當天是我朋友載我過去 ,且有交易成功,警方也有拿譯文給我看,所以我有想起來等 語明確(偵一卷第28至29頁),核與其於審判中證稱:(問: 《請提示吳佳玲107 年3 月6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51-152 頁 》,警方問你譯文編號361 ,你是如何向詹銅鐘購買海洛因, 你如何回答?請你念出來。)譯文編號361 是我於107 年1 月 25日17時53分打完電話後,我於107 年1 月25日18時10分左右



,我騎車到詹銅鐘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我跟詹銅 鐘走到廚房,我拿2000元給詹銅鐘詹銅鐘親手將1 包海洛因 (重量我不知道)賣給我,交易過程只有我跟詹銅鐘,購買毒 品的錢是我自己工作賺的,沒有跟別人合資。(問:你於警局 所述的內容是否實在?)是. . . (問:《請提示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361 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第160 頁》,「B : 哥阿。 A : 恩。B : 我現在要過去喔。A : 好啊,你跟他們一起過來 嗎?B : 恩,球球載我過來的,你電話沒接,我就叫他載我過 來,不然我就自己騎車過去,你就沒接電話。A : 電話沒電。 」,通話內容為是否你跟他第2 次購買毒品?)是等語相符( 院二卷第141 頁反面、第143 頁反面)。又此次證人吳佳玲與 被告詹銅鐘見面之過程中,證人吳佳玲有委託其友人「球球」 搭載前往,此種經驗較為特殊,證人吳佳玲應無記憶不清或誤 認之可能,此亦彰顯證人吳佳玲上開證述之可信度甚高。⑶是以,證人吳佳玲於偵查、審判中證述其如附表一編號5 至6 所示向被告詹銅鐘購買毒品之時間、地點、種類、金額均相符 而得勾稽一致。
⑷另從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就附表一編號5 、 6 部分觀之(內容如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警一卷第35頁) :
①譯文中雖僅有被告詹銅鐘與證人吳佳玲相約見面之內容,然證 人吳佳玲於偵查中證稱:「我今天會過去有方便嗎」,方不方 便就是問他有沒有海洛因。他回答好就是有海洛因。(問:你 在電話中與詹銅鐘談論毒品的代號為何?)我問他方不方便就 是問他有沒有毒品的意思等語(偵一卷第28頁),以及於審判 中證稱:(問:《請提示警二卷第153 頁》,警察問你向詹銅 鐘購買毒品的暗語為何,你說我會過去找他,他就知道我要買 毒品了,是否實在?)實在等語明確(院二卷第148 頁)。②本院審酌國家嚴令禁止毒品交易且視之為重罪,乃眾所周知之 事,而電話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聯絡工具,毒品販賣者與購 買者常利用以遂行渠等毒品交易事宜,亦甚習見。再毒品交易 一旦獲罪,其罪刑之重,常令交易雙方事先約定隱晦不明之代 稱溝通而隱匿其犯行,且購買毒品又非電話訂購餐點,豈有可 能如同電話點餐般明確交代毒品種類名稱、重量價格以及交易 方式,而使自身立受追緝之危境?是以,本院認為證人吳佳玲 上開針對譯文之解釋,符合毒品交易之常態,亦與常情相符, 堪以採信,足認此等交易模式已成為雙方之默契。是上開通訊 監察譯文雖未能具體載明被告詹銅鐘與證人吳佳玲交易之價金 、毒品之種類及數量,惟因此種交易型態已成為雙方之默契, 故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仍得作為佐證證人吳佳玲上開證言之補



強證據。
③至被告詹銅鐘之辯護人雖有詢問證人吳佳玲以下問題:(問: 你每次找詹銅鐘都是要買毒品嗎?)沒有。(問:你有時候也 會找詹銅鐘?)是。(問:聊天嗎?)(點頭)對。(問:如 何知道你過去找詹銅鐘,他就知道你要買毒品?因為你有時候 去找他,不是要買毒品?)大概講一下就知道過去要幹嘛了。 (問:你剛剛不是說你去找他不是每次都要買毒品,如何知道 詹銅鐘知道你去找他是要買毒品?)到現場時才跟他講的,我 們不可能在電話中講。(問:所以你說你要過去找他,不一定 是要去找他買毒品?)對。(問:所以詹銅鐘並不知道你來找 他就是要買毒品,因為你有時候有買有時候沒買?)對,有時 候無聊就去他那邊等語(院二卷第148 頁正反面),可知證人 吳佳玲亦有證述,在其與被告詹銅鐘來往之經驗裡,證人吳佳 玲並非每次去找被告詹銅鐘都是為了買毒品,證人吳佳玲有時 候說要過去找被告詹銅鐘是因為無聊,要過去找被告詹銅鐘聊 天一節。然證人吳佳玲於審理中證稱,107 年1 月16日是其與 被告詹銅鐘第1 次交易(即附表一編號5 )、107 年1 月25日 是其與被告詹銅鐘第2 次交易(即附表一編號6 ),當時其與 被告詹銅鐘還不熟等情(院二卷第143 頁反面),既然證人吳 佳玲於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之時間點,與被告詹銅鐘尚非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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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